員榮醫療體系 新進藥品管理辦法

110年04月07日修訂

一、目的:

為確保本院病人使用安全有效之藥品,期能妥善管理藥品使用狀況,避免藥事資源浪費。

二、定義:

凡具有衛生福利部藥品許可證之藥品,並符合下列任一項規範:

  1. 與本院現有藥品之成分、含量、劑型不同。
  2. 臨床治療效果優於現有藥物,或低於現有藥品之不良反應,且具有文獻資料佐證。

三、申請辦法:

  1. 申請人:限本院主治醫師。
  2. 申請時間:每季第一個月底以前提出(1/31、4/30、7/31、10/31前)。
  3. 申請費用:申請資料送藥劑科審查無誤後,每案需繳交新藥申請審查費壹萬元至櫃檯(臨時採購追認案已繳費者,可免繳),收據證明需送藥劑科存檔。本院收件後即開始新藥審查作業,若廠商或醫師撤回申請案,或因繳交文件不齊全,致無法完成審核,均不予退費,敬請審慎考慮。
  4. 檢附資料(一份):

(1) 新藥申請表。(申請醫師填寫)

(2) 新進藥品資料表。(廠商代表填寫)

(3) 藥品許可證,或該藥產地(國)之相關衛生主管機關證明文件。

(4) 國內兩家醫學中心採購證明。

(5) 該藥品Micromedex相關資料、BA/BE試驗證明報告及通過BA/BE試驗批次藥品品質相關資料

等。

(6) 藥品外觀相片檔。

四、申請程序:

1.送件:

由申請醫師或藥廠代表,依規定時間將檢附資料送交藥劑科,逾時視同放棄本次申請案。

2.藥劑科初審:

新藥申請檢視,送藥事委員會開會前15日完成。

3.採購室議價:初審完成,由藥劑科通知廠商至採購室辦理議價,完成議價程序後,移至藥事委員會審核。

4.藥事委員會審核:

符合初審之新藥案,於每年三、六、九、十二月最後一周提交藥事委員會開會審核。申請醫師未出席或未委託代理列席說明時,視同棄權該次申請案。

 

五、管理規定:

  1. 藥事委員會決議

(1)不同意案:一年內不得再提出相同藥品類似物交付討論。

(2)同意案:自院內公告日算起,移請採購室通知廠商,兩星期內完成

議價。由藥劑科完成建檔、公告、上架作業。未完成議價

者視同放棄本次申請,一年內並不得再提出相同藥品申請。

2.近半年無或少於3次使用紀錄之院內藥品,提報藥事委員會決議刪除。

六、藥品進用後評估:

1.每半年列表追蹤新進藥品使用狀況。

2.藥事委員會決議刪除或廠商供貨不良之藥品,一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。

七、其他:

凡衛生主管機關要求藥品下架回收,或藥廠延遲、缺貨等緊急狀況…等無法正常提供供貨,且院內無類似成分時,由藥劑科提供兩~三家廠商,請採購部門詢價後,會簽主任委員,經院長同意後擇一按臨時採購藥品規範辦理。

八、附則:

本辦法呈 總院長核准後公告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附件:新進藥品管理辦法 

           新藥進用資料檢核表

           員榮醫療體系藥品報價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