衛生福利部112年6月21日公告(衛部保字第1121260222號),自112年7月1日起地區醫院部份負擔規定如下:

規定 藥費 負擔金額
門診基本負擔 80元
急診基本負擔 150元
A.藥品部份負擔

B.慢性處方箋第一次調劑

100元以下 免收
101-200元 20元
201-300元 40元
301-400元 60元
401-500元 80元
501-600元 100元
601-700元 120元
701-800元 140元
801-900元 160元
901-1,000元 180元
1,001元以上 200元
慢性處方箋第二、三次調劑 免收
復健物理治療第二次至第六次,每次 50元
身心障礙人士 50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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